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起草了《煤矿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安全事故频发


安全是煤炭工业稳定、持续、高速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关系着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大事件。但令人痛心的是煤矿安全事故仍旧频繁发生,鲜活的生命被夺走。

仅2018年10月份以来,全国煤矿就接连发生较大和重大事故。10月10日,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兴桦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0月12日,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麻竹坑煤矿发生水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被困;10月15日,重庆市綦江区恒宇矿业有限公司梨园坝煤矿发生爆炸事故,死亡5人;10月20日,山东能源龙矿集团龙郓煤业有限公司1303泄水巷掘进工作面发生冲击地压事故,造成21人死亡;10月25日,四川省内江市双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老鹰岩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

矿难发生后井下设备和矿工用品的残骸,扭曲变形的风机和皮带钢槽、残破不堪的矿灯、安全帽等等无一不向人们再现着井下那惊心动魄的一幕。

在政府、企业之外,煤矿从业人员又该如何保护自己呢?最重要的是要有安全意识,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明确权利和义务


《意见稿》中除了规范了煤矿的安全生产准入、煤矿的安全生产保障、煤矿安全的地方与国家监管等等,还再一次对煤矿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强调

权利方面煤矿从业人员具有知情权和建议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事故隐患,知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煤矿安全投入等情况,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煤矿从业人员具有批评、检举、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煤矿必须支持和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活动。煤矿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危及生命安全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煤矿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煤矿从业人员具有撤离权,当工作地点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至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紧急情况下,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现场作业人员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

煤矿从业人员具有报告的权利,煤矿从业人员发现新的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予以处理。

煤矿从业人员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在义务方面,煤矿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义务

煤矿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具备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煤矿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衰”,发生的事故警示我们必须铭记事故、牢记教训、教育后人、促进安全。我们要时刻谨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更好的保障自己生命的安全。

采编/杨小乔

  

推荐阅读

一波多折的两大全球锂巨头的收购之路……

潜在经济价值达600亿元!——贵州省铅锌矿找矿最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