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抓手,对于促进绿色发展,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具有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工作,明确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

《管理办法》分为四章共四十条,坚持“分级分类、差别管理,规范程序、依法监管,做好衔接、系统谋划”的原则,围绕明确入河排污口管理职责、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

其中规定,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审批管理;未经批准的,禁止通过上述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其他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在设置前,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围绕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申请材料、设置论证要求,明确禁止设置的情形,对变更、注销等作出规定。

来源:中国能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