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正式施行。这部自1986年颁布以来首次全面修订的法律,以“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为核心目标,通过系统性制度创新,重构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全链条规则,标志着我国矿业领域进入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统筹推进的新阶段。

新法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写入立法目的,首次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铝土矿、锂、钴等36种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矿产被纳入目录,实行保护性开采。自然资源部总规划师魏莉华指出,战略性矿产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依法实施征收,从法律层面破解了资源开发“卡脖子”风险。

为应对全球资源竞争加剧的挑战,新法增设“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专章,明确建立国家储备体系,要求省级政府储备一定比例的战略性矿产,并完善应急保供机制。新法彻底终结了1996年以来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审批制”的历史,明确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

制度创新不止于此。新法实施矿业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分离,创设矿业权登记簿制度,将矿业权证书列为不动产证书类型,强化物权保护。这一改革解决了过去“一证载两权”导致的权属模糊问题,为矿业权抵押融资、交易流转扫清障碍。2025年上半年,全国矿业权抵押融资额同比增长65%,市场活力显著释放。

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新法首次设立“矿区生态修复”专章,构建“源头预防+过程管控+末端治理”的全链条机制。明确采矿权人需编制修复方案并计提专项资金,露天开采项目可依法使用临时用地,但须满足“边开采、边复垦”条件。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副司长卢丽华介绍,配套制定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指南》要求企业采用微生物修复、植被重构等先进技术,确保修复验收合格率达100%。

新法实施后,矿业市场格局深刻调整。竞争性出让制度使中小矿企获取矿业权成本上升,但探采“直通车”制度为已探明资源的企业开辟快速通道。

“绿色门槛”成为另一道分水岭。新法要求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工艺,淘汰落后产能。专家预测,未来五年将有30%的中小矿企因技术升级滞后退出市场。

新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矿业治理从“行政审批”向“法治保障”的根本性转变。自然资源部已出台80余项配套政策,构建起涵盖规划、出让、监管的全链条制度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庄晓泳表示,新法通过明确物权保护、强化生态修复责任、完善督察制度,为矿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定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