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通知指出,为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依法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自即日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煤矿安全集中整治。

整治重点内容

    (一)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上级公司向所属煤矿超额下达生产指标的,一些煤炭赋存条件较好的地区突击蛮干的;

    (二)超层越界开采和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的,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生产的;

    (三)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

    (四)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的,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的,瓦斯超限作业的;

    (五)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

    (六)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退出等措施的,高风险煤矿“体检”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

    (七)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自然发火、水害严重矿井治理措施不落实的;

    (八)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设备”等名义违规生产的;

    (九)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产复工的,技改矿井不按批准工期施工的;

    (十)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十一)各地认为应当集中整治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中提到,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向所属煤矿派驻工作组,压责任、查问题、除隐患,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防范风险。凡是难以保证安全的煤矿或者采掘工作面,必须坚决停产停工。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托管煤矿,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严禁违规转包分包。

    各煤矿企业还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开展自查自改,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关键领导岗位的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保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生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有效防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