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法)于1986年颁布实施,并于1996年作了部分修改。国务院先后制定发布一系列行政法规,共同构建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面临新的形势。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各地通过实践创造了许多经验,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和建议,有必要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要求和实践需要,对矿法进行全面修订。
目前,自然资源部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已经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设置总则,矿产资源的保护、勘查和开采,矿业权,矿区生态修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3条。
从征求意见稿看,以下四个方面值得重点关注:
一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除国务院规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多种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市场监测情况,做好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规定受让人缴纳探矿权出让金、采矿权出让金后,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矿业权有关事项载入矿业权登记簿,办理矿业权登记,发放探矿权证书、采矿权证书。
二是健全矿区生态修复机制。规定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和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开展矿区生态修复工作。要求采矿权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资金,专项用于矿区生态修复,并计入企业成本。
三是优化矿业营商环境。明确依法取得的矿业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规定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矿业权人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使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所需土地(含林地、草地)、海域。规定矿业权人在开展勘查、开采活动前,应当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细化出让合同中关于矿产资源综合勘查、综合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要求。
四是建立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技术特点的管理制度。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明确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有权在报告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鼓励综合勘查、综合开采。规定矿业权人有权依法有偿取得登记的勘查、开采范围内新发现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规定探矿权期限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可以续期二次,每次期限为五年;采矿权的期限按照矿山建设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原则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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