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就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有关事项做出说明,确保完成2019年关闭1000处以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任务。

一、关闭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煤矿山,纳入重点关闭范围:

       (一)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三)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煤矿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

       (四)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达不到300米的。

       (五)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

二、关闭标准

       (一)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二)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三)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完成边坡治理,尾矿库要完成闭库治理并公告销号。

       (四)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五)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三、关闭程序

       (一)确定关闭对象。督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研究确定拟关闭的非煤矿山名单,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实施关闭。督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对照关闭标准,依法实施关闭措施。

       (三)严格检查验收。督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照关闭标准,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