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生态环境部召开7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在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及其改革是一项探索性的制度,近两年取得了包括将其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五方面的进展。

       别涛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及其改革是针对现行损害赔偿制度的探索改革。

       他解释说,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是承担两类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造成人身伤害,要依法承担对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如果造成财产损害,要按照规定承担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就是要在现有人身赔偿、财产赔偿之上加大惩罚的力度,引入新的概念,就是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

       据别涛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取得了五个方面进展: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成立了此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实施方案,另有126个市(区、县)印发了本地实施方案,各地已研究制定90件磋商、调查、资金等改革配套文件,另有94件正在编制。

       二是以案例实践推进改革,各地办理案件424件,涉案金额近10亿元;办结206件,其中以磋商方式结案186件。

      三是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去年通过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96条已有相关规定,我们积极推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纳入正在制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法律。

       四是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今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明确规定: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

       五是加强业务指导,生态环境部已经制定了相关技术导则,包括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调查规范,土壤、地下水等技术方法,与司法部联合印发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