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稀土矿钨矿矿业权审批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效期三年。这项通知为什么会出现?到底讲了哪些重要内容?


更进一步 完善优化9号文


       据了解,此次印发的《通知》是在《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基础上修订而成。此次修订对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范稀土矿钨矿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科学合理有序开发贫困地区资源,近年来党和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的政策,明确提出矿业权投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向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倾斜。

2015年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在保护优势资源、规范稀土矿钨矿矿业权审批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2017年以来,党和国家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变更勘查矿种等有了新规定。

与此同时,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将稀土、钨矿等24种矿产列入战略性矿产目录,确定了规划期内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目标,并要求继续实施开采总量控制制度。但是稀土矿、钨矿也同时存在矿山规模小、“有证无矿”等问题。此次新印发的通知,也意在为稀土矿、钨矿的发展指明前进的方向,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推进优化布局和兼并重组。


立足九号文 新变化知多少


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比较,《通知》还有一些重要变化,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保护、离子型稀土矿床类型的审批等内容进行了删改和调整。

一是为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规定其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发现稀土矿、钨矿的,可依法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因政策和指标限制不能转采的探矿权,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保留。

二是考虑到国土资规〔2017〕14号文的相同内容,删除了离子型稀土矿床类型按第二类矿产进行管理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扩大生产规模审批已取消,矿产品销售和储备涉及其他部门职能,对于涉及共伴生资源开采的情形,删除了“不得销售”以及“不具备储备条件或储备能力不足的,不得办理扩大矿区范围、扩大生产能力”的内容

三是为进一步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回收利用资源等名义开采稀土矿,删除“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回收利用稀土资源的,应制定管理办法,继续由省(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回收利用或储备,纳入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严格规范管理和监督”的内容,停止新设实施工程建设回收利用稀土资源的项目。需要明确的是,对已设工程建设回收利用稀土资源的项目,有效期内结束,不得延期;未设置有效期的,通知印发之日结束。


多方推进 意义广泛重大


       此次新印发的通知,从助力脱贫攻坚、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稀土矿钨矿开采工作、推进政策衔接等方面多重更新,实现了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通知》明确对稀土矿、钨矿勘查开采项目,同等条件下依法对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项目给予支持;在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原则中,增加向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倾斜的要求

《通知》明确在确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时,要考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同时,明确稀土矿、钨矿采矿权生态环境准入和义务,增加“新设稀土矿、钨矿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采矿权,不得分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与此同时,为完善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通知》规定了指标设置及调整原则,明确了部、省在指标管理中的责任分工。即部确定稀土矿、钨矿全国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分配下达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和监督管理。

近期,有关部门正在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为做好矿业权审批制度与国家产业政策衔接,《通知》明确新立稀土矿、钨矿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本)》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对新建稀土矿、钨矿开采项目提出了要求。

《通知》还规定,其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发现稀土矿、钨矿的,可依法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因政策和指标限制不能转采的探矿权,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保留。

▷  附  ◁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稀土矿钨矿矿业权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稀土矿、钨矿是国务院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优势矿产资源,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稀土矿、钨矿勘查开采审批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暂停受理新设稀土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

下列情形除外:

(一)全额使用中央或者省级财政资金开展的稀土矿预查、普查或者必要的详查项目,凭下达预算文件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申请,项目结束后注销探矿权。勘查发现稀土矿资源的,应在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办理注销手续,纳入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成果清单进行管理。

(二)申请人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的稀土勘查项目。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且申请人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的稀土开采项目。

二、申请新设钨矿采矿权,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

三、新设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同等条件下依法对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给予支持。

四、新设稀土矿、钨矿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采矿权,不得分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五、申请办理稀土矿、钨矿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意见,延续项目还应说明已有指标执行情况。

六、申请办理稀土矿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以及勘查开采矿种变更为(或增列)稀土矿的,受让人(申请人)应当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

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因受政策或开采总量控制指标限制不能实现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在完成普查以上勘查工作并办理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可依法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

八、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为其他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发现稀土矿、钨矿资源储量并经评审备案,符合办理变更登记或增列矿种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勘查矿种变更为(或增列)稀土矿、钨矿的,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开采矿种变更为(或增列)稀土矿、钨矿的,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并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

九、自然资源部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保有资源储量、采矿权设置和开采产能产量等因素,确定稀土矿、钨矿全国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分配下达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自然资源部向各省(区、市)分配的稀土矿、钨矿年度开采指标,原则上以上年度下达各省(区、市)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综合各省(区、市)指标执行与管理、采矿权设置、勘查开采秩序、综合利用水平、保有资源储量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分配,并适当向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倾斜。

十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分解下达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后,组织矿山所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十二、凡涉及共伴生资源开采的,应当将稀土矿、钨矿的开采纳入总量控制指标管理,不符合开采总量控制要求超指标开采的应当进行储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9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

2018年12月14日

采编/王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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