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应急管理部将第二批取消的1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4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予以公布

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5项证明事项

  • 取消注册消防工程师申请延续注册时需提交的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改为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 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延续注册时需提交的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改为申请人不再提交,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部门内部核查。
  • 取消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改为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 取消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制件),改为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 取消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改为申请人不再提交,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 取消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时需提交的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改为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 取消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改为企业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 取消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时需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证明材料,改为企业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 取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初领、延期、变更许可范围)时需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改为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 取消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时需提交的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改为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 取消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及延期换证时需提交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改为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 取消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 明材料,改为申请人不再提交。
  • 取消申请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时需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改为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 取消申请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时需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改为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 取消申请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时需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改为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4项证明事项

  • 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备案时提交的相关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专业背景说明,改为申请人不再提交,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备案时提交的用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主要技术装备、专用软件的购置发票或凭证,以及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的证明材料,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实地查验。
  • 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备案时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改为申请人不再提交,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取消企事业单位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时,需具备相应的固定资产实力时提交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改为由申请人自我书面承诺满足相关要求,监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检查。

       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